IOSCO简介(2019年12月更新)
日期:2019-1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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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Securities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成立于1983年(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美洲证监会协会),总部位于西班牙马德里。IOSCO是由各国各地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组成的专业组织,是主要的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之一。截至2019年12月,共有228个会员,包括129个正式会员(ordinarymember),32个联系会员(associatemember)和67个附属会员(affiliatemember)。
中国证监会是IOSCO的正式会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IOSCO的附属会员。
二、宗旨
IOSCO致力于制定国际公认的监管准则和执法标准并推动其得到一致实施,以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应对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在执法、市场及中介监管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诚信的信心;为成员在全球和地区层面进行经验交流提供平台,以协助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适度监管。
三、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以下简称《目标和原则》)是IOSCO的纲领性文件,于1998年首次发布,最新一次于2017年修订。文件确立了证券监管的三项目标,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文件制定了38条原则,分为十类,分别涉及监管机构(8条)、自律组织(1条)、证券监管的执行(3条)、监管合作(3条)、发行人(3条)、审计师、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商(5条)、集合投资计划(5条)、中介机构(4条)、二级市场(6条)和清算与结算(1条)。
《目标和原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指导性,但并不具备强制效力,IOSCO成员可以根据这些目标和原则,结合各自市场的特点和发展水平自主实施相应监管,开展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
四、组织结构及职责
IOSCO主要机构包括:
(一)主席委员会(PresidentsCommittee)
主席委员会是IOSCO最高权力机构,由IOSCO正式会员和联系会员的主席组成,负责讨论IOSCO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关决议等。主席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年IOSCO年会期间召开会议。
(二)理事会(Board)
理事会是IOSCO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18名常任理事、16名非常任理事以及2名观察员组成。现任主席为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理事会下设八个标准制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发行人会计、审计与披露(C1)、二级市场监管(C2)、中介机构监管(C3)、执法与信息共享(C4)、投资管理(C5)、信用评级机构(C6)、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C7)和个人投资者(C8)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此外,理事会还下设新生风险委员会(CER)、评估委员会(AC)、多边备忘录遴选小组、监督小组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组。目前我会会计部、市场部、机构部、稽查局、债券部、期货部和投保局分别加入了八个标准制定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申兵同志为多边备忘录监督小组副主席,市场部皮六一同志为C2的副主席。
(三)增长与新兴市场委员会(GrowthandEmergingMarketsCommittee,简称GEM委员会)
增长与新兴市场委员会由来自新兴市场的90名正式会员组成,通过制定监管原则和最低标准、组织人员培训、促进信息交换和专业技术交流等方式促进新兴市场的发展。现任主席为阿联酋证券与商品管理局首席执行官欧巴德·艾尔·扎比(ObaidAlZaabi)。GEM委员会下设指导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由17名成员组成。中国证监会既是GEM委员会成员,也是GEM指导委员会成员。
(四)地区委员会(RegionalCommittees)
IOSCO成员按照所在地区,分属四个地区委员会,即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AMERC)、亚太地区委员会(APRC)、欧洲地区委员会(ERC)和美洲地区委员会(IARC)。中国证监会是亚太地区委员会成员,我会国际部申兵同志担任APRC副主席。
(五)附属会员咨询委员会(AMCC)
附属会员咨询委员会由IOSCO附属会员组成,协助IOSCO开展政策制定工作。现任主席是美国国家期货业协会高级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系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等7家单位为该委员会成员。
(六)秘书处
IOSCO秘书处设于马德里,负责IOSCO日常事务,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现任秘书长是保罗·安德鲁斯(PaulAndrews)。
(七)工作组/联络组/跨机构联合工作组
IOSCO还设立了多个专项工作组(TaskForce)、联络组(Network)、跨机构联合工作组、评估委员会、新生风险委员会等,负责专项工作的开展。工作组包括金融基准工作组、数据保护工作组、网络工作组、跨境监管合作后续工作组等;联络组包括金融科技联络组、ICO联络组、可持续融资联络组等。
五、多边备忘录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跨境证券活动不断增加,IOSCO于2002年5月制定了《关于咨询、合作与信息交换的多边备忘录》(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MMoU),为成员机构调查处理跨境证券类案件提供了便利,为国际监管合作制定了新的标准。截至2019年12月,MMoU签署方共计124个。我会于2007年正式签署了MMoU。
2017年,IOSCO发布了增强版多边备忘录(EMMoU),增加了签署方在维护市场诚信和稳定、保护投资者、震慑市场不当行为和欺诈时所能使用的执法权力。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2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成为EMMoU签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