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CO简介(2019年6月更新)

日期:2019-06-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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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Securities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成立于1983(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美洲证监会协会),总部位于西班牙马德里。IOSCO是由各国各地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组成的专业组织,是主要的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之一。截至20196月,共有227个会员,包括129个正式会员(ordinarymember),31个联系会员(associatemember)和67个附属会员(affiliatemember)。

中国证监会是IOSCO的正式会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IOSCO的附属会员。

二、宗旨

IOSCO致力于制定国际公认的监管准则和执法标准并推动其得到一致实施,以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应对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在执法、市场及中介监管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诚信的信心;为成员在全球和地区层面进行经验交流提供平台,以协助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适度监管。

三、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以下简称《目标和原则》)是IOSCO的纲领性文件,于1998年首次发布,最新一次于2017年修订。文件确立了证券监管的三项目标,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文件制定了38条原则,分为类,分别涉及监管机构(8条)、自律组织(1条)、证券监管的执行(3条)、监管合作(3条)发行人(3条)、审计师、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商(5条)、集合投资计划(5条)、中介机构(4条)二级市场(6条)和清算与结算(1条)

《目标和原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指导性,但并不具备强制效力,IOSCO成员可以根据这些目标和原则,结合各自市场的特点和发展水平自主实施相应监管,开展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

四、组织结构及职责

IOSCO主要机构包括:

(一)主席委员会(PresidentsCommittee)

主席委员会是IOSCO最高权力机构,由IOSCO正式会员和联系会员的主席组成,负责讨论IOSCO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关决议等。主席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年IOSCO年会期间召开会议。

(二)理事会(Board)

理事会是IOSCO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18名常任理事、16名非常任理事以及2名观察员组成。现任主席为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理事会下设八个标准制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发行人会计、审计与披露(C1)、二级市场监管(C2)、中介机构监管(C3)、执法与信息共享(C4)、投资管理(C5)、信用评级机构(C6)、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C7)和个人投资者(C8)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此外,理事会还下设新生风险委员会(CER)、评估委员会(AC)、多边备忘录遴选小组、监督小组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组。目前我会会计部、市场部、机构部、稽查局、债券部、期货部和投保局分别加入了八个标准制定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申兵同志为多边备忘录监督小组副主席,市场部皮六一同志为C2的副主席

(三)增长与新兴市场委员会(GrowthandEmergingMarketsCommittee,简称GEM委员会)

增长与新兴市场委员会由来自新兴市场的90正式会员组成,通过制定监管原则和最低标准、组织人员培训、促进信息交换和专业技术交流等方式促进新兴市场的发展。现任主席为阿联酋证券与商品管理局首席执行官欧巴德·艾尔·扎比(ObaidAlZaabi)GEM委员会下设指导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由17名成员组成。中国证监会既是GEM委员会成员,也是GEM指导委员会成员。

(四)地区委员会(RegionalCommittees)

IOSCO成员按照所在地区,分属四个地区委员会,即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AMERC)、亚太地区委员会(APRC)、欧洲地区委员会(ERC)和美洲地区委员会(IARC)。中国证监会是亚太地区委员会成员,我会国际部申兵同志担任APRC副主席。

(五)附属会员咨询委员会(AMCC)

附属会员咨询委员会由IOSCO附属会员组成,协助IOSCO开展政策制定工作。现任主席是美国国家期货业协会高级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系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等7家单位为该委员会成员。

(六)秘书处

IOSCO秘书处设于马德里,负责IOSCO日常事务,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现任秘书长保罗·安德鲁斯(PaulAndrews)。

(七)工作组/联络组/跨机构联合工作组

IOSCO还设立了多个专项工作组(TaskForce)、联络组(Network)、跨机构联合工作组、评估委员会、新生风险委员会等,负责专项工作的开展。工作组包括金融基准工作组、数据保护工作组、网络工作组、跨境监管合作后续工作组等;联络组包括金融科技联络组、ICO联络组、可持续融资联络组等。

五、多边备忘录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跨境证券活动不断增加,IOSCO20025月制定了《关于咨询、合作与信息交换的多边备忘录》(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MMoU),为成员机构调查处理跨境证券类案件提供了便利,为国际监管合作制定了新的标准。截20195月,MMoU签署方共计123个。我会于2007年正式签署了MMoU

2017年,IOSCO发布了增强版多边备忘录(EMMoU),增加了签署方在维护市场诚信和稳定、保护投资者、震慑市场不当行为和欺诈时所能使用的执法权力。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成为EMMoU签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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