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1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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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 ||
文 号 | 〔2024〕72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2024〕72号
当事人:高飞,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龙杰,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尤立峰,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飞等人操纵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飞、龙杰、尤立峰的要求,我会于2024年5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合谋及分工情况
戚某广为朗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控股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尚龙)质押“朗源股份”3,863万股,质押占比为36.53%。2019年4月25日,朗源股份披露2019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朗源股份排名前四的股东为新疆尚龙、杨某伟、王某祥和池某珍,持股比例分别为21.35%、9.93%、5.01%和5.01%。其中,“王某祥”“池某珍”证券账户为戚某广控制。
2018年底至2019年初以来,“朗源股份”股价不断下跌,导致戚某广质押的“朗源股份”存在平仓风险,需要不断补充保证金。在公司其他股东减持过程中,戚某广向高飞告知,池某珍、王某祥也需要减持。为避免集中减持造成“朗源股份”股价下跌过快,戚某广让高飞找人维护“朗源股份”股价。
2019年7月,高飞找到龙杰,向其转达戚某广关于维持“朗源股份”股价的意图。在高飞的联络沟通下,龙杰与戚某广、高飞达成约定,先由龙杰安排资金和证券账户承接减持股票,再由戚某广方面转给龙杰一定资金,用于配资借入证券账户以在二级市场维持股价并伺机卖出。戚某广还通过高飞转达同意了龙杰“分一部分利润”的要求,但双方未明确具体分成比例。龙杰还找到合作方尤立峰共同在二级市场完成维持股价计划。龙杰与戚某广就维护股价等事项达成约定,均通过高飞沟通完成。
综上,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上述人员合谋操纵“朗源股份”。
二、控制使用118个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账户统计表、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在操纵期间,“王某祥”“池某珍”证券账户为戚某广控制,戚某广、高飞向龙杰、尤立峰提供17,912万元资金。通过配资中介,龙杰借入“金某”等19个证券账户,尤立峰借入“姚某斌”等97个证券账户。上述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资金量中约3.5亿元被用于交易“朗源股份”。
三、操纵“朗源股份”情况
操纵期间,戚某广、高飞、龙杰、尤立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的方式,影响“朗源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申报买入342,961,700股,其中申报价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233,402,800股,占比68.06%;竞价买入成交297,756,457股,买入金额2,120,189,684元;竞价卖出成交280,387,097股,卖出金额2,089,393,742元。2020年8月31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76,934,160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数量的16.34%。
2019年9月24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流通股47,184,800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数量的10.02%。操纵期间共226个交易日,其中,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天数有225天,占操纵期间226个交易日的99.56%;超过15%的天数有184天,占操纵期间226个交易日的81.42%;超过20%的天数有86天,占操纵期间226个交易日的38.05%。2019年11月20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71,109,086股,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15.1%;2020年3月9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94,275,364股,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20%以上。2020年5月29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数量达到最高,共计持有109,488,386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的23.26%。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仓85,468,876股,已超过朗源股份第三大股东持股数量。
1.建仓期
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共有73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52,030,460股,买入金额305,466,522.73元,累计卖出33,384,196股,卖出金额191,567,593.37元,净买入金额为113,898,929.36元。“朗源股份”股价由5.07元上涨至6.26元,涨幅23.47%。
截至2020年1月13日,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76,341,064股,占朗源股份流通股数量的16.22%,持股比例较期初持股比例增加6.2%。
2.持续拉抬期
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有132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212,759,014股,买入金额1,518,784,710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186,913,542股,卖出金额1,362,057,004元。
持续拉抬期间,账户组共计申报买入“朗源股份”242,094,600股,其中以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量占当日账户组申报买入量(以下简称拉抬申买占比)超过50%的交易日有106天,占比为80.30%;拉抬申买占比超过60%的交易日有96天,占比为72.73%;拉抬申买占比超过70%的交易日有75天,占比为56.82%。账户组申报买入下单16,159笔,其中以“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下单13,363笔,占比为82.70%;以“大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下单8,740笔,占比为54.09%,申报价格大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差最高为1.06元,最低为0.01元,平均高0.02元。
持续拉抬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买入“朗源股份”212,759,014股,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12.88%。其中,账户组以“大于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买对应成交(以下简称拉抬申买成交)171,926,938股,占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买入成交量的80.81%。账户组拉抬申买成交占当日市场成交量(以下简称拉抬申买成交占比)超过10%的天数有68天,占比51.52%;拉抬申买成交占比超过15%的天数有41天,占比31.06%;拉抬申买成交占比超过20%的天数有19天,占比14.39%。2020年1月17日,账户组拉抬申买成交“朗源股份”2,771,30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占比最高,占比为33.26%。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存在51次明显拉抬行为。
持续拉抬期间,“朗源股份”股价从6.47元上涨至7.74元,涨幅达19.63%。
3.卖出期
2020年8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共有21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卖出“朗源股份”60,089,359股,金额535,769,144元,累计买入32,966,983股,金额295,938,451元,净卖出27,122,376股,金额239,830,693元。
卖出期间,“朗源股份”股价由8.2元上涨至8.73元,涨幅6.46%。
(二)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4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竞价对倒量合计85,327,448股,金额615,888,989.62元。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15天,超过20%的交易日有4天,超过30%的有2天。
(三)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朗源股份”股价上涨66.81%,较同期创业板指数偏离14.77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朗源股份”47,184,800股,操纵期间共计买入336,362,457股(含大宗买入成交股数),共计卖出306,613,097股(含大宗卖出成交股数),期末持有“朗源股份”76,934,160股。截至2022年3月28日(发函日),账户组不再持有“朗源股份”。
经测算,操纵期间,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高飞、龙杰、尤立峰操纵“朗源股份”盈利111,667,800.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终端信息、电脑硬盘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高飞、龙杰、尤立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期间,主要由戚某广、高飞提供资金,高飞负责联络,传递、沟通交易情况,应认定起主要作用。龙杰、尤立峰安排相关人员共同交易“朗源股份”,应认定起次要作用。鉴于戚某广已于我会立案调查前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当事人高飞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与龙杰、尤立峰二人主观上不存在共谋操纵股票价格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合谋实施操纵股价的行为。
第二,未参与账户的交易决策或具体操作,对案涉账户不具有控制使用交易决策权。
第三,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仅为戚某广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由戚某广本人承担,认定高飞承担责任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罚责相适应原则。
第四,案涉账户组交易异常特征不明显,且以2020年8月31日作为操纵期间结束日期未有相应依据。
综上,当事人高飞请求免于处罚。
当事人龙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与戚某广、高飞是配资关系,自身不具备操纵“朗源股份”的理由和能力。
第二,没有操纵过“朗源股份”,也没有下达过操纵“朗源股份”的交易指令,涉案证券账户并非全部受其本人(或者戚某广、高飞)控制。
第三,未收到任何获利。
第四,朗源股份在2020年9月1日前的成交量和走势与创业板指整体趋同,且账户组在所认定的操纵结束日期还有大量持股,本案对操纵期间的描述有误。
当事人尤立峰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没有操纵市场的意图和行为,没有与高飞、龙杰合谋操纵股价。
第二,对涉案账户组不具有控制交易决策权。本案认定的部分涉案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由他人负责交易决策;部分与尤立峰不存在任何关联。
第三,账户组在2020年8月底还有大量持股,认定2020年8月31日为操纵结束日期有误,且盈利计算有误。
综上,当事人尤立峰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当事人不具有操纵主观故意的申辩意见。根据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高飞、龙杰、尤立峰对“避免‘朗源股份’股价下跌过快、维护‘朗源股份’股价”事项具有明确认知,能够证明其具有影响“朗源股份”价格的操纵主观故意。
第二,关于当事人未实施操纵客观行为的申辩意见。操纵市场行为通常由找资金、找账户、具体交易等多个环节组成,对当事人实施操纵客观行为的认定,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参与实施具体交易环节或参与实施每一环节。本案中,涉案账户组交易数据、银行转账、下单硬件、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为维护“朗源股份”股价,戚某广、高飞、龙杰、尤立峰各有分工、共同实施操纵客观行为,其中,戚某广、高飞负责提供资金;高飞负责联络,传递、沟通交易情况;龙杰、尤立峰负责寻找配资中介、安排相关人员交易“朗源股份”。
第三,关于涉案账户组控制使用关系的申辩意见。询问笔录、账户统计表、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当事人对118个涉案账户的控制使用关系。此外,针对尤立峰关于部分账户在特定时间段由他人使用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相应交易团队由尤立峰组织、仍向尤立峰汇报,尤立峰前述意见不影响对涉案账户组控制使用关系的认定。
第四,关于操纵期间及盈利计算的申辩意见。尤立峰于2020年8月31日失联,我会据此认定操纵期间结束日期并计算违法所得与事实相符。同时,违法所得是否归属操纵主体、操纵主体是否实际分配违法所得,不影响对违法所得的计算。
第五,关于操纵结果的申辩意见。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的方式,影响了“朗源股份”价格和交易量。“朗源股份”在操纵期间内上涨66.81%,同期对应板块综指上涨52.04%,存在明显偏离,亦能够印证操纵行为对“朗源股份”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
第六,关于高飞提出的其作为戚某广代理人的申辩意见。本案中,高飞对“维护股价”事项有明确认知,并负责提供资金、沟通联络,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其是否为戚某广代理人不影响本案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违法所得111,667,800.76元,其中,没收高飞47,857,628.90元,没收龙杰31,905,085.93元,没收尤立峰31,905,085.93元;对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处以111,667,800.76元罚款,其中,对高飞处以47,857,628.90元罚款,对龙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对尤立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