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586 | 分 类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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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行政复议决定书(汤佩芬) | ||
文 号 | 〔2023〕201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
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行政复议决定书(汤佩芬)
申请人:汤佩芬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重庆监管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处罚决定》认定,2021年7月5日,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彤、董事长助理沈某乘飞机到杭州,专程拜访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当天晚上入住嘉兴市桐乡市酒店。7月6日上午,孙某彤及沈某拜访华友钴业董事长陈某华,华友钴业战略投资中心副总经理、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董事余某陪同。期间,孙某彤受陈某华启发,认为自己也可以尝试走定增这条路来提高对公司的控制权。中午,孙某彤、沈某、余某在华友钴业食堂就餐,孙某彤请余某介绍熟悉定增业务的证券公司,饭后余某联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并购部总监栾某飞,栾某飞联系华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业务二部副总裁李某清代表华泰证券和孙某彤开会见面。晚上,孙某彤与国民技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某桃在国民技术办公楼与李某清见面,初步咨询公司定增事项可行性。之后,李某清将见面情况告诉余某。7月7日,孙某彤、叶某桃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赵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李某喆初步咨询公司定增事项可行性。7月8日下午,叶某桃、欧某妍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咨询定增相关法律事项。当日,国民技术与中伦律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7月9日凌晨,叶某桃联系徐某告知公司拟筹划定增事项,并让徐某通知评估机构次日进场。同日中信证券、中伦律所及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开始进场工作。7月12日下午收市后,国民技术申请股票停牌并发布《关于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暨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同日,国民技术与中联评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具有重大性,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下午收市后。
余某因给孙某彤介绍证券公司并因工作关系持续关注国民技术而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0日,余某将该事项告诉配偶王某。2021年7月11日,王某和余某去申请人家做客,将该事项告诉申请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申请人账户累计买入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成交金额4,068,431元,其中,余某、王某夫妇出资900,000元,申请人出资3,168,431元。2021年7月20日,国民技术复牌当日,申请人账户卖出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成交金额5,027,121元。经计算,累计盈利950,024.66元,其中余某、王某夫妇获利273,000元,申请人获利677,024.66元。申请人于2021年7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2021年7月11日、12日共突击转入400万元至证券账户,2021年7月12日大量买入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申请人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余某、王某、申请人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存在买入前突击转入资金,并于一天内大量买入同一股票的异常情况。
余某、王某夫妇和申请人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申请人账户买入国民技术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方在违法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没收余某、王某、申请人违法所得950,024.66元,其中没收余某、王某违法所得273,000元,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677,024.66元。对余某、王某、申请人处以950,024.66元罚款,其中对余某、王某处以475,012.33元罚款,对申请人处以475,012.33元罚款。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
1.2021年10月21日对申请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一是询问时间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行政机关立案后,未对申请人调查取证,违反规定。三是笔录记录的主要内容不真实,违背常识。四是相关人员的陈述不能相互印证。
2.认定申请人是在明知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所作的股票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申请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国民技术股票定向增持的情况。二是申请人获得的信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三是申请人买卖股票与王某不同步。四是从最后结果来看,国民技术最终没有定增成功,说明该项信息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3.申请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主体要求,不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一是申请人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二是余某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尚且存疑,申请人更是在知情人的范围之外。三是国民技术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有边界的,不能无限扩展。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主要理由为:
1.被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真实、合法。一是调查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询问时间并无明确限制。二是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07年4月27日开立证券账户,期间陆续交易过多只股票,有着十余年的证券交易经验,了解及说出证券行业相关术语并不违背常识。同时,询问笔录的内容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应当确认笔录的真实性。三是余某、王某、申请人三人所作的陈述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之处。此外,申请人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余某、王某、申请人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交易特征明显异常,也进一步印证了申请人知悉内幕信息。
2.申请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国民技术股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知悉内幕信息。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表明申请人知悉内幕信息。申请人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申请人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存在买入前突击转入资金400万元,并于一天内大量买入同一股票的异常情况,进一步印证申请人知悉内幕信息。二是法律法规未对内幕信息的确定性作出明确要求。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在推进过程中,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完成,也可能未完成,可能完全按照当初的计划或方案完成,也可能经调整后完成,但并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其内容的确定性。国民技术最终定增成功与否,不影响该案认定。三是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和王某知悉内幕信息,申请人和王某买卖国民技术股票都通过申请人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卖出国民技术股票的资金也部分转入王某银行账户。申请人买卖国民技术股票的时间节点和王某是否同步,与申请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并无直接相关性。
3.认定申请人为内幕交易的违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7月11日,王某和余某去申请人家做客,将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告诉申请人。申请人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国民技术股票,申请人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申请人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交易特征明显异常,且申请人的辩解事由难以解释其在敏感期内异常交易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二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举重以明轻,在刑事案件将该类情形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情况下,在行政处罚中认定申请人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并无不可。《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11〕第225号)第五部分规定,只要当事人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其交易与内幕信息达到相应的吻合程度(基本吻合或者高度吻合),当事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的,则可认定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据此,认定申请人为内幕交易的违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明,2021年7月5日,国民技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彤、董事长助理沈某乘飞机到杭州,专程拜访华友钴业,当天晚上入住嘉兴市桐乡市酒店。7月6日上午,孙某彤及沈某拜访华友钴业董事长陈某华,华友钴业战略投资中心副总经理、斯诺实业董事余某陪同。期间,孙某彤受陈某华启发,认为自己也可以尝试走定增这条路来提高对公司的控制权。中午,孙某彤、沈某、余某在华友钴业食堂就餐,孙某彤请余某介绍熟悉定增业务的证券公司,饭后余某联系华泰证券并购部总监栾某飞,栾某飞联系华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业务二部副总裁李某清代表华泰证券和孙某彤开会见面。晚上,孙某彤与国民技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某桃在国民技术办公楼与李某清见面,初步咨询公司定增事项可行性。之后,李某清将见面情况告诉余某。7月7日,孙某彤、叶某桃分别与中信证券赵某、中金公司李某喆初步咨询公司定增事项可行性。7月8日下午,叶某桃、欧某妍向中伦律所咨询定增相关法律事项。当日,国民技术与中伦律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7月9日凌晨,叶某桃联系徐某告知公司拟筹划定增事项,并让徐某通知评估机构次日进场。同日中信证券、中伦律所及中联评估开始进场工作。7月12日下午收市后,国民技术申请股票停牌并发布《关于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暨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同日,国民技术与中联评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余某因给孙某彤介绍证券公司并因工作关系持续关注国民技术而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0日,余某将该事项告诉配偶王某。2021年7月11日,王某和余某去申请人家做客,将该事项告诉申请人。
2021年7月11日、12日,申请人共突击转入400万元至其证券账户。2021年7月12日,申请人账户买入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成交金额4,068,431元,其中,余某、王某夫妇出资900,000元,申请人出资3,168,431元。2021年7月20日,国民技术复牌当日,申请人账户卖出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成交金额5,027,121元。经计算,累计盈利950,024.66元,其中余某、王某夫妇获利273,000元,申请人获利677,024.66元。
本会认为,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下午收市后。余某因给孙某彤介绍证券公司并因工作关系持续关注国民技术而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0日,余某将内幕信息告知王某。申请人于2021年7月11日通过余某及王某知悉内幕信息,于7月12日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于2021年7月20日国民技术复牌当日卖出,获利677,024.66元。申请人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其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存在买入前突击转入资金,并于一天内大量买入同一股票的异常情况。被申请人认定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民技术股票定向增持的情况、其不符合内幕交易的主体要求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会不予采纳。此外,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