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之合理费用

日期:2024-03-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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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受害方付出的必要维权成本,是否应由责任人最终承担,做法并不统一。目前仅商标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等有明确依据。其中,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有利于减轻代表人的诉讼成本,激发原告担任代表人的积极性,降低代表人推选难度。 
    一、合理费用的种类 
    (一)公告费 
    一般情况下,公告费是指通过公告方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传票或判决等诉讼文书所发生的费用。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若干规定》明确的公告事项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也可能产生公告费用。 
    (二)通知费 
    代表人诉讼通知的事项均是涉及原告诉讼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适格原告名单、调解协议草案、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上诉等,通知程序贯穿诉讼各个环节,相应也将发生一定费用。 
    (三)律师费 
    代表人诉讼具有专业性和较大难度,涉及的当事人人数多、诉讼程序繁琐,律师在其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需要在原告、被告、法院等各方之间进行沟通和信息传递,还需进行案情分析、调查取证、出庭辩论等工作,律师费应属于必要费用。 
    二、代表人诉讼关于合理费用的已有判决 
    经检索公开判决,涉及合理费用承担的代表人诉讼有五洋债案、辉丰股份案、飞乐音响案。飞乐音响案同时涉及律师费和通知费,五洋债案、辉丰股份案仅明确律师费的承担。 
    (一)五洋债案 
    4名代表人共聘请了6位代理律师,根据法院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就各原告律师费实际支出情况审理查明后酌情确认为每人2000元,合计11万元。 
    (二)辉丰股份案 
    4名代表人中仅有1名提出要求被告承担5万元律师费的诉请。法院认为,律师为参加诉讼实际支出的成本(工时、交通、住宿、邮寄等费用),不仅有利于实现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利益,结合原告人数、代表人委托的律师前往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庭审等诉讼活动的次数等因素,酌定支持3万元律师费。 
    (三)飞乐音响案 
    1.律师费。5名诉讼代表人聘请了1位共同诉讼代理人,律师费用约定为法院判决金额的15%,但法院认为前述约定不能约束被告,综合考虑案件繁简、工作量、平均赔偿金额等因素,酌定以人均3000元的标准确定被告应负担的律师费,共计94.5万元。 
    2.通知费。代表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原告,涉及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必然发生一定费用。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按照每名原告50元(除代表人外)的标准支付代表人通知费,共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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