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诉讼之法院相关费用
日期:2024-03-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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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近些年来,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从事该领域业务的律师也越来越多。大家都知道打官司需要花钱,本篇小文就详说一下维权索赔涉及的法院相关费用。
一、诉讼费用有哪些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费用(如鉴定、勘验、公告费用等),证券领域维权索赔诉讼中涉及较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计算费用,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有可能会发生的公告费、工本费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是诉讼中必然会产生的一笔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请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关于诉讼费用的特殊规定
2020年7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可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需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
三、普通代表人诉讼关于诉讼费用的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适用人数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预交案件受理费。
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成立需满足“10人以上共同起诉、有2至5名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三个条件,有法院认为普通代表人诉讼成立后的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成立前作为启动条件的“10人以上”原告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