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部分)

日期:2023-12-06     来源:明德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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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下午,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线上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办。会议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等院校的共计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该事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进行评议。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党的二十大这一事例充分体现了怎样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来处理党的大政方针与国家宪法的关系,怎么使党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的问题。还应当进一步研究的是,在立法技术上,怎样运用二十大报告中一些新的精神完善宪法,甚至对修改宪法提供指引。此外,还有两点值得研究。第一,二十大报告对过去十年的历史性成就作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的含义是什么?对宪法学来说意味着什么样的机遇?在总体格局形成的基础上,是否宏观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接下来又面临什么新的任务?第二,在二十大报告强调将法治工作做实做细,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宪法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报告还强调要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何谓“全面实施”,这也是理论和实务界没有完全破解的问题。王磊教授认为,党的二十大与宪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以宪法与二十大报告中的现代化为例,二者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比如宪法序言中“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与二十大非常契合,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和一致性。从七十年代提出的“四个现代化”直至本世纪中叶所要达成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表现出我国宪法任务的连续性。宪法中对现代化进行细化,比如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现代化,也笼统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在二十大报告中有86处现代化,包括“现代化国家”、“中国式现代化”,以及“现代化强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总之,从现代化出发,党的二十大与宪法相关内容、国家任务和党领导人民的建设目标高度契合,对宪法中的“现代化”作出精细化解读,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中的现代化。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2: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

该事例由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进行点评。李树忠教授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如何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署名文章。第一,要全面准确的把握署名文章的重要精神。在新时期全面实施八二宪法,目的是全面建设中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要关注署名文章本身的一些新的表述。比如,“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阐释了宪法和人类文明的关系,说明宪法本身是具有普世价值的。第三,是以新时代宪法实践的新要求为根本遵循,在宪法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宪法是人类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明确了宪法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关系。我们要坚持文章中对未来宪法实施的五个要求,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任喜荣教授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署名文章,事件本身可以从更多元的视角来分析它的意义。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署名文章充分的体现了执政党的宪法理念和宪法理论体系的积累和发展。从1992年到2022年,在宪法的每一个十周年的节点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发表了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每次的讲话都是一个知识积累,一个理论发展的过程。从政治意义的角度来看,署名文章体现的是一种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立场。它鲜明地表达了依法治国的政治立场,确认了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从宪法实践的意义来理解,署名文章对一些重大理念和原则进行了指导,确认宪法中的关键制度,指引了重要制度的发展方向。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正式施行

该事例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朱福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进行评议。秦前红教授对监察官法的制定有以下几点思考:首先,监察官法的制定,体现了重大的改革于宪有据。在中国的,宪法的实施往往首先是政治决断,然后由宪法确认,通过法律来具体化实现,由此形成一种部门宪法的秩序。监察官法的制定,是把监察体制改革推向深入和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其次,制定监察官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一个关键环节。社会主法治体系的建立,首先是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监察官法的制定正与监察法相呼应,满足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最后,从监察官法的制定中,可以看到在追求法治文明的过程中话语体系的变迁。公务员,使用了“员”这个字,而监察官使用了“官”,其中就有中国的语境在。此外,监察法的具体运用中,也处处体现中国智慧,比如对执政党的成员监察,这都值得我们细细品味。朱福惠教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监察官法的宪法意义:第一,它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弥补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空白,推动了宪法的实施和监察法的实施;第二,是推动我国公职人员选任、建设的正规化和专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第三,其权责一体的法治原则,能够制约、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结合;第四,监察官法确立了德责兼备、突出政治标准的遴选原则,是在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宪法对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张震教授首先围绕应在跳出执政周期率的第二条成功道路中去理解监察法制这一主线展开了评述,系统反腐是通过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关键一招,因而催生出了纪检监察理论体系,将纪检和监察的实质融合,使我国监督模式从二元走向一元。其次,在定位上,监察官是党和国家反腐败事业顺利的推进器上的主舵手,监察官法的出台为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责提供了价值基准与规范模式。最后,张震教授从监察官法与公务员法在监察官权利义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衔接,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建立我国特色的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三方面提出了思考。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4: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行政处罚

该事例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教授进行评议。刘连泰教授指出,该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激活宪法文本中的市场经济条款,并结合宪法条文做出了解释,刘连泰教授认为,知网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加垄断知识产品,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触发了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的市场规制义务。其次,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与公立的基本权利有着关系,经营自由是为国家行为划定边界,公平竞争权是为其他市场主体划定边界。最后,刘连泰教授提出,需要通过不断总结宪法事例,提炼市场经济的规范法例。王建学教授认为,知网具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这次《反垄断法》的执法,实际上就是中国经济的一种市场化转型。相关的宪法的条文涉及到宪法序言还有总纲里经济政策的条款。知网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7条。虽然知网具有盈利性、盈私性,但是知识和科学具有社会公共性。知网既具有盈利性,同时也具有公益性。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可以采取国有控股公司这样的盈利的方式,但公益性也不可忽视。知网滥用其优势地位实际上涉及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国家有义务通过反垄断的方式来促进公民的相关基本权利的实现。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对知网及其他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科学教育事业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程雪阳教授提出四个观点:第一,中国知网的本质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但现在按产业化方式在运作,其有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知网作为基础设施可以产业化,但不能全部产业化;第三个,中国知网目前的资产属性属于国有资产,但同时也是个基础设施。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有竞争自主权。根据市场经济条款,它还要需要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性力量。作为基础设施,它不应该在市场经济里运行,而应把机构、人员、资产转化成公益性事业,而不是继续作为国有企业存在,应该转立成国有事业单位。宪法上有要求国家发展科学文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事业,知网是国有资产,其转立以后不影响市场经济的机体运行。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5:河南村镇银行千余名维权储户被赋红码

该事例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上官丕亮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小建教授进行评议。上官丕亮教授认为,河南村镇银行千余名维权储户被赋红码的宪法事例至少给我们三个警示。第一是宪法有关“紧急状态”的规定还是应该抓紧立法,依宪立法,应当对紧急状态以及各类各等级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二是党的组织如何行使领导权仍需进一步研究和规范,如何将宪法第1条、第5条结合起来贯彻实施,处理好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仍是宪法学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三是对于数字时代的公权力滥用及其危害务必予以高度警惕。对于数字时代的公权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学界和宪法实务界要有新思维、新视角,对宪法的规定作出新的解释,更好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刘练军教授认为,第一,这一事例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其影响范围很大。民众只是行使其基本权利,但被赋红码后却寸步难行。这显然侵犯了宪法第37条第三款的禁止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二,除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很重要。对于这样一个恶劣事件,河南省委应当根据《问责条例》,对相关人员以及郑州市委进行严肃问责;第三,这种行为对人身自由的危害很大。在现代社会保障人身自由涉及到一些新的科技手段的应用主体的问题,相关的立法应当针对该问题做出更明确的回应。秦小建教授认为,这一事件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其与传统、一般意义上的权力滥用不同,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借助于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公权力与技术的合谋达成的一种权力滥用,是技术治理的异化;第二个特点是严重僭越了所遵循的和坚守的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则,侵蚀了法律的根基。这提示了对当前技术治理异化的规制。虽成历史,但健康码已经事实上影响到每一个人的生活,对类似健康码技术手段的规制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至少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对主体、客体、程序、内容、使用情形、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的立法。其中也涉及到一个实质性的宪法原则,即比例原则。通过对比例原则的解释,可以为相关立法和日常管理行为提供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6: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出台重要政策保护就业平等与就业自由

该事例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征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进行评议。范进学教授认为,当前就业歧视现象成为最广泛、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其核心在于侵害宪法和法律上赋予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各类各级国家机关高度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问题,通过制定劳动法等法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和通知,公布指导性案例等,表明了坚决的反歧视态度。但是,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通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必须从追求就业歧视主体的法律责任入手。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普遍缺乏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无法真正地追究就业歧视行为,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陈征教授认为,最高院指导案例185号实际上涉及到很多宪法问题。就平等权而言,在个案中如何衡量平等权受到损害,首要的标准是差别对待是以何种标准来划分的。划分标准越接近人的固有特征,比如相貌、年龄等,对平等权的损害强度越大,而越接近财产、职业、学历等客观情形或特征,对平等权的损害强度相对较小。在这一案例中,法院区分了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但感染过新冠病毒并非属于先赋因素,却对平等权的损害强度很大。此外,除了考量平等,也应当考量用人单位的自由,如果自由优于平等,就不构成歧视。这就提示,在适用法律时遇到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考虑背后的宪法因素,这其实涉及到宪法的间接适用。李海平教授认为,将本宪法事例列入保护公民就业平等和就业自由层面对推动中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并对该事件归为宪法事例的原因做出了解释。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虽然在案件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援引宪法,但实际上本案件蕴含着宪法的间接适用,无论是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决策还是法院的裁判,都是依据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条款和人权保障条款,对合宪性解释进行的扩张解释。最后他提出不管是行政决策还是法院裁判,对既有法律做出合宪性解释仍存在许多值得宪法学界思考的问题。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7: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发表《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

该事例由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伍华军副教授进行评议。赵谦教授从价值目标、宪法理论和实践要求三个角度对该宪法事例进行评议。从价值目标来看,白皮书主要阐明了实现祖国统一的必要性、解决台湾问题所面临的内外部困难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三个方面的价值考量和目标定位。从宪法理论来说,首先,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是解决台湾问题的规范依据,其次白皮书对新时代推进祖国统一方略和对台大政方针进行全面系统阐明,并进一步重申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的定位。从实践要求来讲,白皮书作为新时代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一种全面概括和全新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国内布局设定与国际方略。郑毅副教授认为,我国宪法典关于台湾问题有三个核心条款,包括序言第九段、第31条特别行政区条款以及第52条公民的基本义务条款。目前我国有关台湾问题规范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我国涉台法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两岸关系的处理政策所依赖的惯性思维以及所面对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最后他对台湾问题的未来进行了展望,首先,从策略方面,他认为可以对序言的效力、宪法义务的可实施性以及31条的抽象性进行学理阐释;其次三个核心条款之间存在动态衔接的关系,因此初步形成了自洽的一种解释体系;最后针对共同面临的的抽象性的问题,应当引入反分裂国家法,参与解释体系的运转,最终形成一个宪法典层面的三位一体结构,并在最后提出了完善该结构的路径。伍华军教授认为,首先第三份台湾问题白皮书的发布背景及其凸显的“促统”方向,本身就体现出强烈的宪法属性。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过程,本就是一个宪制秩序塑造的过程。第二,宪法学人至少在三个方面可以为未来“两制”台湾方案贡献智慧:一是如何消解台湾地区的所谓“国家外观”;二是如何构建台湾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三是如何规划台湾民主制度的良性发展。第三,白皮书强调的国家统一的光明前景,为宪法学尤其是国家法学的本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其中的重点是如何正确看待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民族关系的问题。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动深度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该事例由西南政法大学温泽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副教授进行评议。温泽彬教授围绕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集中清理活动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明确了集中清理活动的积极意义,体现了中国式的合宪性审查的全方位保障;其次探讨了法工委的研究意见效力,即法工委的实质性的宪法解释内容效力能否与工作意见的效力相符、法工委的研究意见隐含的宪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决定中的宪法解释是否具有同等的效力、全国人大在何种情况之下选择何种方式解释宪法;最后阐释了学界应当进一步的围绕集中清理活动、合宪性审查问题的理论展开研究,审查机关在具体的清理活动之中,应当充分地利用好合宪性审查的原则与审查技术。王蔚副教授围绕本次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集中清理活动背后的规范内涵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本次集中清理活动从法秩序的统一性的角度体现了宪法实施的重大改进;其次,她认为本次集中清理活动涉及了国家权力配置之中的不同机关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职权配置层面的重大进步;最后,她从全过程的人民民主的角度,对本次集中清理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评析,首先是在修法之前应当以开放的视角对计划生育涉及的技术、社会问题进行研讨,其次是合宪性审查的实现,应当有明确的审查标准,最后是应当实现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的有效衔接。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9: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

该事例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正林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进行评议。夏正林教授围绕“中央管制权运用的技术和效果”进行了主题发言,明确了中央管制权运用在香港社会治理之中的积极意义与效果,阐述了宪法层面上中央全面管制权的规范基础,以及解释香港基本法时的解释方法,并且以此为基础,明确了香港国安法之中的国家安全维护机制的激活与完善的重要性,以及活用香港国安法之中的国家安全维护机制的具体方式,以及这一机制在香港港府三大机关的具体运作之中的表现,他认为,应当进一步对中央管制权的制度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激活,从而实现香港长治久安的治理目标。黄明涛教授围绕国安法的释法进行了主体发言,首先阐述了全国人大针对国安法的释法具有宪法层面的法律效力;其次从国安法修订的过程切入,阐述了国安委在香港的权力体系之中的地位变化,提升了其法律地位,但是又巧妙地维持了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最后,从宏观的央地关系的层面来看,在本次的修法之中,中央的处理是十分的谨慎与理性的,既回应了香港对本地事务的关切,又很好地处理了当前的一些制度性问题,达到了制度效应的良好平衡。他强调,香港的治理需要很多的智慧与耐心,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杨晓楠教授认为,第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宪法实施机制中的一个创新。全国人大通过决定授权常委会立法,启动了宪法第62条中的三个条款,拓展了宪法第31条的实施机制。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完善了香港国安法第65条的解释机制,是对建立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里面的执行机制的一个很好的阐释。第三,有关审议报告载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指导督促香港特区尽快落实《香港国安法》第七条规定。这种国家治理模式存在两方面的进步:一个是把特区治理完全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另一个就是把依法治港治澳原则融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中。最后,《香港国安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也值得未来进一步讨论。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0: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质询云南省发改委

该事例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馨宇讲师进行评议。林彦教授认为,首先,云南省人大的质询案是监督法实施以来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作出的咨询实践。质询不太活跃的原因可能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启动咨询程序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有诸多空白。此外,质询在客观上也面临着跟专题询问之间的制度竞争。主观方面,监督理念或者说监督观念会对质询权在内的监督权的行使产生一些影响。第二,在监督法实施之后,质询权更加完善的制度实践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通过积累大量的监督实践去构建起更加丰富的可操作的质询制度体系。最后要强调就是,地方层面的实践表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可做出更多的探索。刘馨宇老师认为,质询制度在宪法上的依据主要是宪法第73条和第104条。监督法第六章是其提出质询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的数量非常少,一个重要原因是询问在很大程度上替代质询。云南省的质询案激活了一个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质询权,对于维护人大权威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人大常委会在提出质询案时仍然有可能遇到一些现实问题:第一,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手段的衔接问题。第二,如果质询的内容涉及了党政联合发文的规定,那么人大常委会是否还能行使质询权。第三,如何促进质询的常态化。最后是我们近十年来常用的专题询问制度还没有被监督法吸收,未来修法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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