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8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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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680370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裴道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2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裴道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裴道兵: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8月,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或公司)向裴道兵及相关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湖北三峡九凤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凤谷)100%股权,裴道兵及相关方与公司签订了业绩补偿等相关协议,承诺九凤谷在盈利承诺期2019年、2021年、2022年分别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所产生的影响额后的金额分别不低于800万元、950万元、1150万元。根据公司年审机构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九凤谷2021年和2022年未达到业绩承诺,承诺义务人应按照约定补偿上市公司股份及将现金分红返还。截至2024年7月,你未履行业绩补偿的股份回购注销及现金分红返还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