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1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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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680317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肖自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1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肖自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自然: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12月6日,公司披露了《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承诺自增持计划披露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一直未履行增持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自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肖自然应充分汲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