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亲属间借用和出借证券账户被罚
日期:2023-12-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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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臻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案、李某丰出借证券账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臻借用亲属“李某丰”、“李某勤”、“杨某凤”的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38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6964.85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59163.48万元;共计卖出股票6049.17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8151.15万元,被证监会顶格处罚50万元。李某丰也因出借证券账户给李某臻而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
证券账户实名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证券法》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不因未从事违法行为、无偿出借、发生于亲属之间等因素免除责任。广大投资者应当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不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