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360】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之诉讼时效解读
日期:2024-10-23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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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相比《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在诸多制度规则方面做了完善和创新,这其中也包括投资者关注的诉讼时效方面。本文主要对“新司法解释”的诉讼时效进行解读,方便投资者了解。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由于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的要求,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的精神,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同时,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一人发生中断时效的事由,同时对其他责任人发生效力。
对于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而言,原告的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由于新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其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故在理论上可能导致在旧司法解释项下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在新司法解释项下却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出现。为此,最高院作出了《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36号),关键在于起算时间:
一、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已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诉讼时效按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
二、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已被立案调查但未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上述规定解释了我们此前对于新司法解释项下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衔接问题的困惑,投资者在主张自身权益时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