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360】业绩承诺未履行案例分析
日期:2024-10-23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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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爷:小钟老师,您好。我经常看到上市公司在收购时会设置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是必须要设置的吗?
小钟老师:郭大爷,业绩承诺是一种减少风险的措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中,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郭大爷:设置了业绩承诺后会存在无法实现的情况吧?
小钟老师:是的,会存在这种情况的,我和您说一个业绩承诺未履行相关的案例吧。
2014年A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向B公司购买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同时B公司设置了业绩承诺,承诺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C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个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不低于9,035万元、11,700万元和15,900万元。若C公司上述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上述当年净利润预测数的,则B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C公司进行补偿。
第二阶段:C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获得的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分别不低于1,600万元、2,270万元、3,050万元、1,090万元、1,09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数)。若C公司实际获得的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低于承诺数,则B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C公司进行补偿。
郭大爷:那上述业绩承诺实现的怎么样呢?
小钟老师:第一阶段,在净利润方面,C公司2014年至2016年三年净利润承诺累积实现完成率为100.27%,B公司无需做出业绩补偿。第二阶段,在非经常性收益方面,2015年实现数高于承诺数25.32万元,2016年实现数低于承诺数923.27万元,累计实际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金额为2,972.05万元。
郭大爷:这种情况2016年应当进行补偿吧。
小钟老师:根据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2016年B公司应按照其原有承诺向C公司予以现金补偿797.52万元。
郭大爷:最终这笔补偿款收到了吗,从哪可以看出来?
小钟老师:2017年半年报披露该笔现金补偿已经收到。
郭大爷:那第二阶段非经常收益承诺实现了吗?
小钟老师:2017年、2018年、2019年非经常性收益均未达到承诺水平,应当分别补偿现金1,971.30万元、 364.33 万元、595.46万元。
郭大爷:这样看来2017年-2019年应该现金补偿的数额不小,上市公司后来有收回来吗?
小钟老师:对于这部分补偿款,上市公司目前都没有收到。
郭大爷:这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一种损害。那么在没有实现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小钟老师:对于业绩承诺未履行事项,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发函敦促、催收、提起诉讼、申请对承诺方可执行财产进行冻结、暂停或取消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等方式进行追偿。
郭大爷:原本业绩承诺的设置是一种减少风险的措施,但是如果像刚刚您说的这个,承诺不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嘛。
小钟老师:是呢,所以当上市公司存在承诺不履行事项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