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刘某与期货公司穿仓款纠纷调解案
日期:2024-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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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期货公司穿仓款纠纷调解案
——调解艺术,法律框架内的人性化调解
关键词
强行平仓 期货穿仓 分期偿还 风险控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底,某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刘某账户执行强行平仓,穿仓金额共196,614元。投资者认为期货公司在执行强平时未充分考虑市场行情,错过了可能的盈利机会,从而增加了其损失,且部分亏损是由于市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不应全部由其个人承担。期货公司则主张强行平仓行为符合《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相关规定,且执行强平前多次通过电话和邮件通知投资者追保或平仓,已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时间窗口。为此,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厘清纠纷事实及争议焦点。调解员查看当事人的合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和电话录音等,并通过互联网查阅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期货历史行情变动情况,从事实层面对本纠纷进行了调查与核实:一方面,根据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投资者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若投资者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投资者承担。在本纠纷中,投资者持有的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根据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自然人在交割月份的持仓须在交割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清零。同时,因3月中下旬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期货账户保证金余额不足、面临穿仓风险,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相应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另一方面,期货公司提供了电话录音、交易系统通知截图、短信通知截图等,显示其在规定时间前多次通知投资者及时平仓,并告知强行平仓的触发条件和时间。电话录音中,投资者未对期货公司的通知事宜提出异议,也未告知期货公司其将自行择机平仓或协商变更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触发时间。期货公司进行强行平仓的时间与前期通知时间一致,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时间进行自行操作,故其强行平仓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二是背对背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诉求并促成调解。基于以上事实,调解员认为本纠纷中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操作合法、合理;投资者也承认自己事先已知悉期货公司有关平仓通知,但未能提前与期货公司协商有关平仓时间,最终形成较大穿仓金额,且其个人面临一定资金压力,希望期货公司给与一定投资赔偿。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同意投资者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期货公司偿还穿仓款196,614元,并在调解组织所在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42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3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期货行业典型的客户纠纷案,因期货特有的保证金交易、杠杆交易、T+0交易等特点,期货交易者须充分了解交易交割规则及持续关注持仓情况,认真阅读合约条款,及时响应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通知,加强沟通避免不必要损失。期货公司应依法尽责,通过投资者教育提升交易者对期货交易知识的理解,优化强行平仓等服务,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