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规定

日期:2024-0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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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法》关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适用规定

    (一)禁止短线交易。挂牌公司持有5%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禁止内幕交易。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述人员不得买卖挂牌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是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是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是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是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禁止出借或借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相关规定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不得私下转让代持等。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四、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投资者参与创新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测事项。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一是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二是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三是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四是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五是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竞价交易方式监控重点。一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二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三是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四是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五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成交量的。

    ()做市交易方式监控重点。一是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二是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三是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四是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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